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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 当前位置:服务站 / 工伤认定程序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具体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首次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应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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