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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祥 律师
执业证号码: 13502200920177176
电 话: 13606003336 0592-5390777
传 真: 0592-5365770
详细资料  
 

    

    陈明祥律师(1971-),资深法官出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92年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进入法院工作。任职法官期间,曾多次在福建省法院系统“院长培训班”和“中院民庭庭长培训班”上向全省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民庭庭长讲授合同法。200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抽调参加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2005年开始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码:13502200920177176。现为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中心兼职研究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集美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常年担任厦门市建筑材料协会、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及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闻媒体的法律顾问。迄今,起草、审查、见证各类合同数百份,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迄今,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审理和代理上百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和被害人代理经验。所参与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获得从轻、减轻以及无罪的判决效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欢迎希望规避法律风险、诚信经营的企业合作。陈明祥律师郑重承诺对顾问单位的法律事项,免费优先办理,并保证亲历亲为。

一、代表性合同、法律顾问案例:

1、2007年,应顾问单位的要求,在审查一起公司股权并购案件合同时,从繁杂的账目等文书中,及时发现该公司码头租赁到期无法续租,公司经营难以为续的问题,使顾问单位避免了人民币1600多万的损失。

2、1996年,在寿宁县梦龙春酒厂诉闽东广告公司福安市分公司等广告合同一案中,在国内率先提出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原则,改观点被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纳,该判例也成为国内诸多大学的教学参考案例。

二、代表性刑事辩护案例:

1、黄xx被控爆炸案,经过六审审理,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的理由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成功从死刑(缓刑)改为无罪。

2、蔡xx被控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犯罪后伪造现场、销毁证据、串供、并被起诉书指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况下,通过细致取证和走访证人,关于“被害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的理由,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成功保住性命,且不受死缓减刑的限制。

3、李xx被控受贿案,经过四审辩护,成功认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定性从“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额从“20多万”减为“7万”,刑期从“10年”改为“3年”。

三、代表性刑事代理案件:

1、2005年,担任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罪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发挥法律赋予被害方代理律师的合法权利,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罪的情况下,成功通过两审,最终定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和妨害作证两罪,数罪并罚。在被害人既足额拿到被告人主动支付的40多万元的赔偿款的同时,又使被告人受到了实体刑的惩罚。开创了此类案件国内数罪并罚的先河。  

2、2007年,担任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和走访证人,向侦察机关提供了背后指使人的线索,使幕后元凶被及时抓获归案并受到严惩。

联系电话:13606003336、1303084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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